• 宣传推广他人商品和自己服务内容时,混淆商品制造和服务提供者关系侵权

    宣传推广其提供的他人商品及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应明确区别商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即对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被告在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品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误认为汽车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存在直接、特定的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09-21 查看(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