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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服务
商标保护
宣传推广他人商品和自己服务内容时,混淆商品制造和服务提供者关系侵权
宣传推广其提供的他人商品及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应明确区别商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即对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被告在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品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误认为汽车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存在直接、特定的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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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
现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
在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政府采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颇为熟悉IT互联网等行业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版权)纠纷、商标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各类法律诉讼实务和日常非诉法律事务处理,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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