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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他人商品和自己服务内容时,混淆商品制造和服务提供者关系侵权
宣传推广其提供的他人商品及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应明确区别商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即对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被告在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品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误认为汽车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存在直接、特定的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09-21 查看(72) -
为指示所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注册商标,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上诉人展某公司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上诉人立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存在其他商标利益的损害,故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展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2021-09-20 查看(217)